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聖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俊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甘福民
一、債務人李俊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俊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甘福民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