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李華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華庭於民國106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9,795元(含本金18,630元、利息1,165元)及其中18,630元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176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630元李華庭民國112年03月22日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630元李華庭民國112年03月22日清償日止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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