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 黃高玉 帶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5月6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李育任法官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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