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邱文浩 原告 邱文淼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文政 律師被告 張仁熇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68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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