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鄭娟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煥文 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