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參罪,應分別減刑為如附表其「減刑刑期欄」所示之徒刑、罰金,編號3所示之罪,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1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徒刑與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3、4所列日期犯所示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徒刑與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