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時效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85號原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繼承權時效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用,且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之上開說明,其訴已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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