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一號
原告雄茂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被告仁德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里鄉○○路○○○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胡致中 律師
余鐘柳 律師
參加人鵬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二十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