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五一號
聲請人 林志雄 即長江國際商標事務所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二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長江國際商標事務所│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伍佰伍拾 元│一八四五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