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錡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錡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錡權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所規定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3年7月2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受刑人劉錡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9月│││(2次)│(13次)│(2次)│├────────┼─────────┼─────────┼─────────┤│犯罪日期│102年3月初某日、│102.06.02至│102年6月27日、│││102年3月9日│102.06.27│102年4月、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300、18772號│字第19574、24541號│字第19574、245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66│103年度上訴字第497│103年度上訴字第49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0.07│103.06.19│103.06.19│├─┼──────┼─────────┼─────────┼─────────┤│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66│103年度上訴字第497│103年度上訴字第49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0.28│103.07.07│103.07.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4726號(應執行│字第10712號(編號2│字第10712號(編號2│││有期徒刑5月,羈押│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102.7.4-102.9.2,│年8月,刑期103.7.1│年8月,刑期103.7.1│││刑期103.4.18-103.7│9-108.3.18)│9-108.3.18)│││.18)│││└────────┴─────────┴─────────┴─────────┘受刑人劉錡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2次)│││├────────┼─────────┼─────────┼─────────┤│犯罪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74、2454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97││││實││號││││審├──────┼─────────┼─────────┼─────────┤││判決日期│103.06.1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9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7.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10712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刑期103.7.1│││││9-108.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