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嘉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百郁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74號返還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9,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謝宛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