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江妙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6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8月14日止累計394,954元未給付,其中381,504元為本金;13,070元為利息;3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6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8月14日止累計221,771元未給付,其中214,991元為本金;6,48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2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112年08月30日起至119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08月14日止累計54,657元未給付,其中53,813元為本金;8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5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1504元江妙惠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14991元江妙惠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3813元江妙惠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