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10號

債權人 王以恩

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金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金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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