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2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素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台端原提出之帳務明細,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
二、債務人林素蘭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2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素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台端原提出之帳務明細,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
二、債務人林素蘭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