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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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