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光碟機壹臺、光碟片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2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光碟機1臺、光碟片1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之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298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議字第136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光碟機1臺、光碟片1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惠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