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抗告人即被告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源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高文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移送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為契約履行地,且抗告人亦有在本院應訴之意,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起訴後,抗告人表明欲在本院應訴,是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移送管轄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鈺馨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