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碼頭碇泊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台灣王船聯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中 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碼頭碇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13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兩造應於113年5月17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一、二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曹庭毓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謝佩芸附件一(上訴人應陳明事項):
一、航泰1號船舶是否即為老鷹9號船舶,並請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二、航泰1號船舶係於何時出租予祥豐水電工程行,並於何時終止租約,終止租約後,係何時交還予上訴人占有、管領,並請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附件二(被上訴人應陳明事項):
一、航泰1號船舶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應繳納之港埠業務費之項目、金額各為何,並請列出其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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