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981號債權人 吳昌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與請求各項目金額及合計總金額均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調解紀錄表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三、請提出債權人於順立科技有限公司任職起迄期間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勞保加退保明細表、任職期間之薪資表等)。
四、敘明薪資積欠款208,439元、資遣費31,900元、預告工資18,330元、特休18,330元、勞保自負額6,948元、勞保提撥19,656元如何計算而來?並提出各項金額之依據及釋明文件影本(應製作表格,並註記其依據為何)。
五、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其依據,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載明各項目請求及金額之存證信函,並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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