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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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雲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