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32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明煌 、 何慈珍 、 施百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記載請求之本票面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請求事項原因事實記載面額30萬,狀附本票面額為35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