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96號原告 陳星翰 被告 范揚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974號過失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