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陳再發 被告 陳林養
陳明 和 陳明樹 陳明棟 陳明海 陳明江 陳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807.4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9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3分之1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9,737元(計算式:1,807.49平方公尺×3,900元×應有部分1/3=2,349,73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