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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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玉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108年度基簡字第1612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50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下午
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