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所得金額與請求不當得利金額貳拾萬元合併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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