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昱陞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 洪幸淑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債權金額計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其登報資料誤載債務人之姓名,故本件債權讓與未為合法債權讓與公告,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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