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葉育珍 被告 姚泰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富郎
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