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昭欣 (即 李安度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王清華 (即李安度之繼承人)人
一、債務人李昭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安度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清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