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羅婕安 債務人 張石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3,000元│105年3月22日起至105│2.816%│105年4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年5月25日止││清償日止│加一成計息,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加二成計息。││││10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2.746%││││││日止││││├─┼─────────┼──────────┼──────┼──────────┼──────────────┤│1│17,500元│105年2月22日起至105│2.886%│105年3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年2月25日止││清償日止│加一成計息,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加二成計息。││││105年2月26日起至105│2.816%││││││年5月25日止││││││├──────────┼──────┤│││││10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2.746%││││││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