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李銘仁 即 李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