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7年度鑑字第1111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7年鑑字第1111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115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記過貳次。
事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警員甲○○於非執行勤務中酒駕肇事,因情節重大,經本府警察局楠梓分局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案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中,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
(一) 李員 前於本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警員任內,96年11月2日17時30分簽出執行「色情探查」勤務,21時50分簽退勤,22時15分發生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經查李員當日20時許與友人於海產店飲酒至21時許(證1、2),該時段係勤務時間,該員退勤後,騎乘車號000-000重機車(按:為其妻陳彩雲所有,證3)於翠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本市○○區○○路與華榮路口時,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自行摔倒於慢車道上肇事受傷(證4)。
(二)案經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及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員警趕赴現場處理,並對李員施予酒精濃度呼氣值測試達1.16毫克/公升(證5),李員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送國軍左營總醫院就醫(證6)。
二、移送法辦:本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正中於96年11月3日裁示准不予解送(證7),並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高雄地檢署(證8),該署刻偵辦中。
三、行政責任:
(一)按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警察人員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1.10毫克以上,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復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當事人並應調整服務地區(證9)。
(二)本府警察局爰據以96年11月9日高市警人字第0960066613號令核布李員調派楠梓分局(證10),並經內政部警政署以97年1月16日警署人字第0970015381號書函略以:李員於96年11月2日值勤時間飲酒,勤後酒後駕車肇事,經換算吐氣酒測值達每公升1.16毫克,涉有違反公共危險罪嫌,擬移付懲戒,准予照辦(證11)。
(三)綜上,李員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應受懲戒及同法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本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支彈藥、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
證2本府警察局96年12月5日高市警督字第0960072061號函。
證3本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96年11月3日通知、本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96年11月3日調查筆錄、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
證4本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案件調查報告表。
證5本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二
)、96年11月2日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國軍左營總醫院一般生化報告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本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本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證6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證7本府警察局左營分局96年11月3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60026457號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
證8本府警察局左營分局96年12月13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96002645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證9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證10本府警察局96年11月9日高市警人字第0960066613號令。
證11內政部警政署97年1月16日警署人字第0970015381號書函。
理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7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警員,前任職該局鼓山分局警員期間,於96年11月2日17時30分至21時30分經簽准外出執行探訪色情行業勤務,當日17時30分出勤,於勤務中之20時餘,經長官許可離隊後,與友人在高雄市○○區○○○路○○○號海產店飲酒,至21時許離開返回分局,21時50分簽退後,騎乘車號000-000重型機車沿翠華路由南向北行駛,22時15分許,騎至同市○○區○○路與華榮路口時,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自行摔倒於翠華路慢車道上,被付懲戒人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經送國軍左營總醫院醫治,而其血液經檢測酒精濃度為232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6毫克。案經該局左營分局以被付懲戒人酒後駕駛機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罪嫌,報請高雄地檢署偵辦。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黏貼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國軍左營總醫院一般生化報告單、診斷證明書、該局鼓山分局案件調查報告表、員警出入登記簿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亦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簡朝振 委員 林開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奇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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