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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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東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東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東益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呂東益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0日,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11年1月10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975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涉及詐欺集團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於上開定應執行刑案件中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應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除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以外,其餘部分經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空間甚為有限,且本院已審酌受刑人於上開定應執行刑案件中陳述之意見,故認於本案顯無另行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2月(共16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犯罪日期109年2月23日109年2月24日至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4日至109年2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75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01號等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7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6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1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1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5日110年12月29日112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5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463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0日111年8月11日112年7月5日備註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719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2月25日至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647號等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3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92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4日113年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12日113年11月6日備註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719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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