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陳建維 被告 黃鈺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羅仕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