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680號債權人 張裕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于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商議借用債務人林于創代表債權人購買車輛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債權人向中租貸款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元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如雙方簽訂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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