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6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管淑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肆拾萬零陸拾玖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