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吳麗英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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