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乃文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