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准於聲請人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前開住居所欄所列之住所地。
四、具保停止羈押後如有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
4款所列之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受住居之限制、本案新發生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違背本院所定應遵守事項之情形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第117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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