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超級大舞臺」機檯壹台、「超級大舞臺」IC板壹塊及現金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元(即新臺幣拾元硬幣壹佰玖拾柒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以97年8月25日蘆警分刑字第0971101200號報告書移送之被告 張碧珠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36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超級大舞臺」機具1台、「超級大舞臺」IC板1塊片以及賭資新台幣(下同)1,970元(即10元硬幣197枚)等物,係屬賭博之器具及賭資,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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