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瑛嬋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牛角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仿冒LV牛角包1只,屬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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