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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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64號聲請人 黃合春 監護人 黃進昆 聲請人 黃俊郎 上列當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子女,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違反者,收養無效。
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9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養人黃合春係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出生,被收養人黃俊郎於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2件在卷可稽。既如上述,本件收養人黃合春與被收養人黃俊郎之年齡差距僅19歲,相距尚未達20歲以上,依上開法律規定為無效,是本件收養之聲請,與首揭法律規定尚不相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