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交上字第1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交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陳建池 被上訴人 新北 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50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
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於民國103年8月8日21時12分許,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巷口前,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警員查覺有異,乃予以攔截,並要求其配合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簡稱「酒測」),惟上訴人拒絕配合,警員乃以其有「酒後駕車拒測」之違規行為,當場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3年9月8日前,並將此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移送被上訴人處理(警員並逮捕上訴人,且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經該署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命警員將其送至醫院對其抽血檢驗,測得其酒精濃度為109.1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0.54MG/L,而上訴人所犯此一公共危險罪名部分,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54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
嗣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03年11月2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人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註明:罰鍰9萬元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54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故無需繳納)。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交字第502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其訴(下稱「原判決」),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上訴人係駕駛自小客車時拒絕酒測,應僅能吊銷自小客車駕駛執照,而不應吊銷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原處分有違比例原則並侵害上訴人工作權之虞。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應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係以受處分人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執照為限,始為合理,故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其手段與目的違反比例原則。另原處分吊銷上訴人駕駛執照,上訴人無法以駕駛大客車謀生,已致上訴人全家生計陷入困境,應可作為撤銷原處分之依據等語。上訴人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本件上訴,惟核其上訴理由,僅係爭執原處分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已違反比例原則,乃係重述其起訴時已主張而為原審所不採之理由,泛言原判決違誤,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
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許瑞助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