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潘國城 被告 陳嘉陵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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