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1號附民原告 廖文毅 附民被告 徐劉鶴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1199號(嗣改分為103年度交易字第3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劉鶴妹被訴過失傷害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30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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