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許政ꆼ相對人曾文鐘
曾文將 曾寶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曾文龍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文龍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9年12月1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鈞院關於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未曾聲明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覆函、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