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他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他字第14號原告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他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