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