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林政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治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