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段欣宜 債務人 莊師豪 債務人 莊雅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段欣宜、莊師豪、莊雅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二、陳報莊嚴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莊嚴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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