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拾得被害人所遺失之物品,竟因一時貪念,予以侵占入己,實值非難,及考量被告所侵占之財物已由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已降低,與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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